PTT挨告 供出鄉民個資換和解 - 法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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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撇開首篇來鬧場的hjgx不管

目前就法務站長發言來看,站方主張通保法11-1條僅拘束檢察官,而不拘束法院

先不論刑事案件,但這件是民事
我國民事訴訟並不採取職權主義
無論是採改良的當事人進行主義、或協同主義
其調查權限居然可以凌駕在檢察官之上?
也就是說ptt法務站長其實是在教大家
「想提告妨害名譽之類的刑事案件
請不要企圖附民省訴訟費用
只要你先提民事訴訟,我們就給你個資!」
這樣不對吧…

再來,民訴269規定法院得命第三人提出文書
但在現行制度規定下,對文書範圍毫無限制
舉重以明輕
是否有機會援引通保法11-1條
「因案件事實涉及之刑事處罰未達最重本刑三年以上」
而成為民訴349條一項的「正當理由」,得以拒絕提供?
進而補強民事訴訟令第三人提供文書之制度
反能架空通保法11-1條的漏洞?
我想這個才是比較值得去思考的

不過應該是沒機會Orz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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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l Comments

Hedda avatarHedda2016-03-31
較早前因為沒有通保法跟個資法限制,員警或立委要取得很簡單
Charlie avatarCharlie2016-04-04
不要說民事或是刑事訴訟
William avatarWilliam2016-04-07
批踢踢使用人是否在通保法「電信使用者」範圍內,都有
商榷餘地;至於法務站長論點就…邏輯不通,只能說他要
敗訴趕快…
Gary avatarGary2016-04-11
昨天看完法務站長的論點,就覺得很論點很站不住腳
Andy avatarAndy2016-04-14
可是11-1開頭主體就是檢察官跟警察啊- - a
Freda avatarFreda2016-04-18
你的論點沒有超越我多少 不過你還是被我逼下海PO文了
Michael avatarMichael2016-04-21
法務站長 跟本版可以加強合作 或者由本版產生 (逃
Edwina avatarEdwina2016-04-23
怎麼有種某 h 在挑逗追求某人的感覺? :p
Vanessa avatarVanessa2016-04-24
樓上XDDDDDDDDDDDDDDDDD
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6-04-25
樓樓上跟樓上 XDDDDDDDDD
Dorothy avatarDorothy2016-04-29
樓樓樓上 XDDDDD
Robert avatarRobert2016-04-30
根本傲嬌?
Anthony avatarAnthony2016-05-04
你們這樣我很囧耶XDDD
Ida avatarIda2016-05-06
(づ′・ω・)づ
Puput avatarPuput2016-05-09
哈哈哈哈哈哈哈,難得看到您耍寶欸 ^____^
Hedy avatarHedy2016-05-13
h 您怎麼可以搶在我前面打字啦!!!!!!!